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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必背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 2017-08-29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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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运行
权利 主体 流程 法条来源
制定权(宪法的制定) 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 (1)起草:专门的起草委员会提出草案
(2)提交:交由全国大或全民公决
(3)通过:全国人大全体组成人员的2/3或者3/4以上多数同意
 
修宪权(宪法的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提交:交由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3)通过:全国人大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同意
其他法律和议案的制定、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半数以上代表通过
《宪法》第62、64条
释宪权(宪法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67条第一项
违宪审查权(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可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可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62条第211项,第67条第1、7、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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