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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 2016-09-0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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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 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 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

①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②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①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②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①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案例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 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 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 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 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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