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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代理种类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 2016-09-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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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间接代理的概念: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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