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基本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1.基本性
(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
(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无条件性
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3.全面性
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地方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4.直接性
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