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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备考资料:基础知识(四)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 2015-04-0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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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备考资料:基础知识(四)

  1、农户如何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如何申请使用联保贷款?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可以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成员无法归还其贷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2、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二是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三是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四是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③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抵债资产的处置:①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②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无论是委托拍卖还是自行处置抵债资产,都须取得批准接收机构准予处置的批复和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书后方可实施。③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一是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二是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④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3、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为原则。

  4、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

  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有:(1)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2)信用社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3)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4)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惩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5、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8、一般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公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招待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9、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保证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1)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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