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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3月20日起开始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 2018-03-2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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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3月2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今年贵州省继续使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通知安排,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开放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7月1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7:00-24:00,其中,申请认定人员网上报名时间段为3月20日至5月25日;现场确认及认定时间段为5月25日至7月10日。

  另外,今年贵州省仍开展一次(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在以上时间范围外自行开展认定工作。为满足应届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需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在6月22日以前,完成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特岗教师申请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并尽快发放证书。

  2018贵州全省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信息汇总认定地市认定通知申报时间现场确认认定时间毕节 2018贵州毕节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3月20-5月25日 5月26日-7月10日 5月26日-7月10日 贵阳 2018贵州贵阳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待定 待定 待定 遵义 2018贵州遵义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4月1日-30日 5月1日-25日 6月1日-30日 安顺 2018贵州安顺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3月20日-5月25日 5月26日-7月10日 5月26日-7月10日 六盘水 2018贵州六盘水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待定 待定 待定 铜仁 2018贵州铜仁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待定 待定 待定 都匀 2018贵州黔南州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待定 待定 待定 兴义 2018贵州黔西南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待定 待定 待定 凯里 2018贵州黔东南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待定 待定 待定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如何准备?

贵州省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3月20日起开始

  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哪些注意事项?以下5大问题要弄清!

  1.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过程称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简称“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暂不能申请认定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之外的其他六类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

  ① 学历合格

  ② 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

  ③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

  ④ 体检合格

  ⑤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哪些流程?

  (1)了解认定政策和认定时间安排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前向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其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要求。

  (2)认定申请网上报名

  在拟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其公布的网址进行认定申请报名。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有两个入口。一个是红色的“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一个是绿色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参加国考合格且以国考成绩申请认定的申请人,请点击红色入口报名,其他类型申请人请点击绿色入口报名。

  注意: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时,切勿点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

  (3)进行现场确认

  根据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到所属确认点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后下载打印并签名);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单);

  ■ 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及其他证明材料;

  ■ 非师范生提供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成绩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需要提供师范生身份证明(具体要求按各认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等待认定结果

  现场确认并提交相应材料后,请耐心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和西藏四省份的非师范生以及各省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生在现场确认后还需要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等待时间一般为1-2个月。认定合格的,根据认定机构的通知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注意: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即使因审核疏漏通过了认定,其取得的教师资格也无效。涉及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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